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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賭博罪

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另針對電子通訊、網路方式賭博,則涉犯網路賭博罪

我國針對賭博的處罰規範

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刑法對賭博的處罰包括賭客跟賭場,分別規定在第266條及第268條。

對「賭客」處罰的刑法第266條第1項本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處罰的要件包括「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

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亦同普通賭博罪方式處罰。

其他

在「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私人住宅內實體賭博並沒有刑事責任,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最高可以罰鍰9千元。

構成要件

  • 係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傳統的賭博場所皆是賭客穿梭其中,使用實際賭具進行賭博的實際地點,即佔有實際空間體積之實體,且可透過人之知覺直接感受其存在之空間。因此本條所謂「場所」,通說解釋上應為實體世界中之有形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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