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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法行為

係指不直接違反法律之規定,而以迂迴手段,規避法律強行規定,企圖達成與該強行規定所禁止者相同效果之行為。

羅馬法諺謂:「從事法律所禁止者,係違反法律;雖不違反法律之文字,但迂迴法律趣旨者,乃脫法行為。」乃明示其旨。

換句話說,脫法行為乃以形式上合法手段,達成實質上非法目的之行為,為貫徹強行規定之立法旨趣,學說與實務有主張脫法行為係屬無效,惟亦有學者主張應揚棄脫法行為之概念,而直接以該行為所違反之禁止規定認定其效力即可。

效力

依學說見解,脫法行為可概分為:

  1. 目的脫法:其迴避之強行法規,係禁止當事人企圖實現一定事實之效果者,因該脫法行為係間接達成不法目的,故對任何人皆為無效
  2. 手段脫法:如其迴避之強行法規僅係禁止以特定手段發生一定效果者,因該法規並不禁止以他種手段達成與其同一之效果,故該行為仍屬有效

賭債非債

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因此最高法院認定「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421號判例),即「賭債非債」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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