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普通賭博罪", description="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另針對電子通訊、網路方式賭博,則涉犯網路賭博罪。 " ~~ ====== 普通賭博罪 ====== 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另針對電子通訊、網路方式賭博,則涉犯[[網路賭博|網路賭博罪]]。 ===== 我國針對賭博的處罰規範 ===== ==== 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刑法對賭博的處罰包括賭客跟賭場,分別規定在第266條及第268條。 對「賭客」處罰的刑法第266條第1項本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處罰的[[構成要件|要件]]包括「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 「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 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 === 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路賭博|「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亦同普通賭博罪方式處罰。 === 其他 === 在「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wrap info>如</wrap> 私人住宅內實體賭博並沒有刑事責任,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最高可以罰鍰9千元。 ===== 構成要件 ===== * 係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傳統的賭博場所皆是賭客穿梭其中,使用實際賭具進行賭博的實際地點,即佔有實際空間體積之實體,且可透過人之知覺直接感受其存在之空間。因此本條所謂「場所」,通說解釋上應為實體世界中之有形場地。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