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大法官解釋的拘束力", description=" 釋字第185號解釋謂司法院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依此大法官解釋因而取得一般拘束力,所有的機關、法院、人民等均受其拘束。" ~~ ====== 大法官解釋的拘束力 ====== [[釋字第185號解釋]]謂司法院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行政法: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依此大法官解釋因而取得一般拘束力,所有的機關、[[:法院]]、人民等均受其拘束。 ===== 內涵 ===== ==== 對人的拘束力 ==== 司法院解釋[[:憲法|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刑法:判例]],當然失其效力。(釋字第185號解釋) ==== 對事的拘束力 ====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司法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各機關處理引起歧見之案件及其同類案件,適用是項法令時,亦有其適用。(參見[[釋字第188號解釋]])因此,大法官解釋的對事效力並不限於具體個案,而及於未來所有的相似案件。 ==== 從何時生效 ==== 釋字第188號解釋採取「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不同於[[:法律]]之生效,另外,釋字第188號解釋採取「惟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刑訴: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律|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司法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刑訴:非常上訴]]之理由」,亦不以溯及失效為原則,例外僅溯及適用人民據以[[:聲請]]之個案。 **相關條目** * [[:法律效力]] * [[行政法:行政行為拘束力]] * [[刑訴/裁判拘束力]] {{tag>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