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供擔保 法院依當事人一方的聲請,准許該當事人為特定行為時,可以同時命該當事人預先提供一定的財產或保證書作為擔保,日後如果他方當事人因該行為有受損害,可以由該財產優先獲得賠償,或向出具保證書的人請求賠償。 此在法院宣告假執行、准為假扣押、假處分或停止執行等時,最為常見。 相關條目 擔保物權 擔保金 民法, 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