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罪 告知對他人不利的資訊,讓他人感到內心恐懼,他人在這樣的情況下交付所持有的財物。 依據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行為人為了將他人的財物據為自己或他人所有,利用恐嚇的手段,使對方因為害怕而交付財物。財物就是指有形的財產,例如 金錢、汽車等。 刑法 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條目 強盜取財罪 擄人勒贖罪 預防性羈押 重大刑案 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