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恐嚇取財罪", description="告知對他人不利的資訊,讓他人感到內心恐懼,他人在這樣的情況下交付所持有的財物。依據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行為人為了將他人的財物據為自己或他人所有,利用恐嚇的手段,使對方因為害怕而交付財物。財物就是指有形的財產,例如:金錢、汽車等。 " ~~ ====== 恐嚇取財罪 ====== 告知對他人不利的資訊,讓他人感到內心恐懼,他人在這樣的情況下交付所持有的財物。 依據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交付]]者。」行為人為了將他人的[[民法:財產權|財物]]據為自己或他人所有,利用恐嚇的手段,使對方因為害怕而交付財物。財物就是指有形的財產,<wrap info>例如</wrap> 金錢、汽車等。 <WRAP box> == 刑法 第346條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