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義務 無論是夫妻或相同性別之二人,結婚係以共同生活為原則,所以雙方有在同一住居所共同生活的義務。 過去實務曾認定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不堪他方親屬虐待(18年上字第2641號判例) 夫納妾(23年上字第1061號判例) 就業需求(從釋字第452號解釋推論) 以下則非屬正當理由 一方缺乏常識(29渝上字916號判例) 妻將自己的特有財產帶回母家(33上字6344號判例) 一方矢志為僧尼(院字第1878號解釋) 民法 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1條 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 權利能力 民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