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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取財罪

規定於刑法第328條,係指藉由行為人強暴脅迫的手段,使被害人心生畏懼,進而交付或取得他人財物。強盜取財很類似恐嚇取財,實務上判斷的依據,是被害人意志自由受壓迫的程度,假如被害人受到壓迫後,意思自由已經完全喪失,不可能行使其他選擇進行抵抗,便是強盜取財罪。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刑事判決

……恐嚇取財與強盜罪,二者就其同具有不法得財之意思,及使人交付財物而言,固無異趣,但就被害人是否喪失意志自由,不能抗拒言之,前者被害人尚有意志自由,後者被害人之意志自由已被壓制,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

刑法 第328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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