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強盜罪
強盜是使用暴力或脅迫等方法,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必須要是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使用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至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走他人的財物或使之交付者,才會構成強盜罪。
- 「意圖不法所有」,是指行為人明知非法, 仍有把財物據為己有或他人所有的意思。
- 「至使不能抗拒」,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達到讓被害人沒辦法抵抗的程度,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尚未讓被害人達到沒辦法抵抗的程度,則依照個案情節,有可能會成立「搶奪罪」或「恐嚇取財罪」。
例如 行為人將被害人打倒在地而待其無法抵抗後,搜刮被害人身上的金錢離去;或行為人用手槍抵住被害人頭部,喝令交出金錢,都有可能構成強盜罪(第二種情形因為行為人使用兇器,成立的是加重處罰的攜帶兇器強盜罪)。
法源
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3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