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罪 指行為人犯強盜罪時,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態樣)各款情形之一,即構成加重強盜罪,加重強盜罪未遂犯罰之。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攜帶兇器而犯之。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相關條目 強盜罪 準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 強盜殺人罪 刑法, 刑法分則, 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