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殺人罪 強盜殺人罪規定於刑法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本項規定為強盜罪與殺人罪之結合犯,將原本均可獨立處罰之強盜罪以及殺人罪以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並規定其獨自之處罰刑度。 強盜殺人罪之強盜罪為基本犯罪,只要行為人利用犯強盜罪之時機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強盜與故意殺人二行為間具有關聯時,即構成本項犯罪;行為人成立強盜殺人罪時,即不用再另外以強盜罪或殺人罪之罪名論處。 相關條目 強盜罪 準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 強盜殺人罪 刑法, 刑法分則, 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