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普通強盜罪", description="強盜是使用暴力或脅迫等方法,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必須要是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有,使用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至 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走他人的財物或使之交付者,才會構 成強盜罪。所謂的「意圖不法所有」,是指行為人明知非法, 仍有把財物據為己有或他人所有的意思。所謂「至使不能抗 拒」,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達到讓被害人沒辦法抵抗的 程度,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尚未讓被害人達到沒辦法抵抗的程 度,則依照個案情節,有可能會成立「搶奪罪」或「恐嚇取財罪」。 " ~~ ====== 普通強盜罪 ====== 強盜是使用暴力或[[脅迫]]等方法,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必須要是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使用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至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走他人的財物或使之交付者,才會構成強盜罪。 * 「意圖不法所有」,是指行為人明知非法, 仍有把財物據為己有或他人所有的意思。 * 「至使不能抗拒」,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達到讓被害人沒辦法抵抗的程度,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尚未讓被害人達到沒辦法抵抗的程度,則依照個案情節,有可能會成立「搶奪罪」或「恐嚇取財罪」。 <wrap info>例如</wrap> 行為人將被害人打倒在地而待其無法抵抗後,搜刮被害人身上的金錢離去;或行為人用手槍抵住被害人頭部,喝令交出金錢,都有可能構成強盜罪(第二種情形因為行為人使用[[凶器|兇器]],成立的是加重處罰的攜帶兇器強盜罪)。 ===== 法源 ===== 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328條: <WRAP box> == 刑法 第328條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害|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WRAP> ===== 結合犯 ===== [[強盜殺人|強盜殺人罪]]為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害|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 ===== [[預備犯|預備]]犯強盜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相關條目** * [[強盜|強盜罪]] * [[準強盜|準強盜罪]] * [[加重強盜|加重強盜罪]] * [[強盜殺人|強盜殺人罪]] {{tag>刑法 刑法分則 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