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 一縣的最高行政機關,設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產生,綜理縣政。分設民政、財政、建設、教育等局;社會、農林、兵役、地政等科;行政、人事、主計等室。 相關條目 地方政府 自治團體 省轄市 縣長 縣轄市 行政法, 地方制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