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市 由省政府統轄的市。民國87年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改隸中央政府,在現行地方制度中稱為「市」,與「縣」同級,為第二級行政區。 凡人口數達50萬至125萬之間,且於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立之。目前有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等三市。 相關條目 縣轄市 院轄市 直轄市 行政法, 地方制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