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禁藥罪 所謂禁藥,除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毒害藥品(例如 安非他命)外,亦含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以外,其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行為人明知為禁藥而持有後,再以原價、低於原價甚或無償讓與他人,即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相關條目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第三級毒品 第四級毒品 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