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憲法訴訟法)
係指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適用範圍
暫時處分的範圍可以說是很廣的,包括「相關爭議」、「法規範適用」、「案件執行」,各種可能性都會有,只要大法官想出手,大概沒有什麼擋不下來的。
效力
憲法訴訟法規定的暫時處分,在三種情況下會失效,
- 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 裁定後已逾6個月。
- 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其中,第二點「裁定後已逾6個月」,這個等於是一個倒數定時器,在這時間壓力下,應會讓大法官優先處理該案爭議。
沿革
釋字58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
雖然釋字585號解釋確定大法官有暫時處分的權力,並定義出要件,但由於該號解釋隨在釋憲聲請後的3個月火速出爐,大法官以解釋已經做成,無須予以審酌為由而駁回。不久之後,大法官在599號的按捺指紋案中,做出第一次暫時處分,凍結戶籍法第8條第2、3項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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