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憲法訴訟法》,舊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為中華民國之一部程序法,主要規範憲法訴訟之程序。 107年12月修法更名為《憲法訴訟法》,主要考量大法官審理案件應予以司法化,審判組織及方式法庭化為其首要。爰於《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審判權,明揭大法官審理所有案件類型之形態,均由傳統之會議形式,改以具有完全司法審判性質之憲法法庭進行審理。 憲法訴訟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機關爭議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相關條目 司法審查 大法官 大法官會議 司法違憲審查 解釋理由書 審查庭 暫時處分(憲法訴訟法) 憲法法庭 憲法, 憲法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