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憲法訴訟法", description="《憲法訴訟法》,舊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為中華民國之一部程序法,主要規範「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前開六類憲法訴訟之程序。107年12月修法更名為《憲法訴訟法》,主要考量大法官審理案件應予以司法化,審判組織及方式法庭化為其首要。爰於《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審判權,明揭大法官審理所有案件類型之形態,均由傳統之會議形式,改以具有完全司法審判性質之憲法法庭進行審理。 " ~~ ====== 憲法訴訟法 ====== 《憲法訴訟法》,舊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為[[:中華民國]]之一部程序法,主要規範憲法訴訟之程序。 107年12月修法更名為《憲法訴訟法》,主要考量[[法組:大法官|大法官]]審理案件應予以司法化,審判組織及方式法庭化為其首要。爰於《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行使[[:審判權]],明揭大法官審理所有案件類型之形態,均由傳統之會議形式,改以具有完全司法審判性質之憲法法庭進行審理。 ===== 憲法訴訟類型 ===== -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憲法:機關爭議案件]] - [[憲法: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憲法: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憲法: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憲法 憲法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