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前置原則
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必經合法之拘提逮捕程序,始得聲請羈押,否則羈押之聲請即不合法。
拘捕前置原則源自憲法第8條第2項,即非經法定程序加以拘捕,不得審問,其規範目的係由法院同時審查拘捕合法性及羈押必要性,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人身自由,若法院認先前所為之拘提、逮捕並非合法,則亦不能決定羈押,是「拘捕前置原則」僅是用於偵查階段之羈押決定,審理中之羈押決定,法院認有羈押必要,即可經訊問被告後,決定羈押,此種情形尚無拘捕前置原則之適用。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拘提、逮捕未設有聲明不服之救濟管道,僅於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在拘捕前置原則之要求下,法院始有機會審查拘捕是否合法、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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