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拘捕前置原則", description="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必經合法之拘提逮捕程序,始得聲請羈押,否則羈押之聲請即不合法。拘捕前置原則源自憲法第8條第2項,即非經法定程序加以拘捕,不得審問,其規範目的係由法院同時審查拘捕合法性及羈押必要性,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人身自由,若法院認先前所為之拘提、逮捕並非合法,則亦不能決定羈押,是「拘捕前置原則」僅是用於偵查階段之羈押決定,審理中之羈押決定,法院認有羈押必要,即可經訊問被告後,決定羈押,此種情形尚無拘捕前置原則之適用。 " ~~ ====== 拘捕前置原則 ====== 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被告]]必經合法之拘提逮捕程序,始得[[:聲請]][[羈押]],否則羈押之聲請即不合法。 拘捕前置原則源自憲法第8條第2項,即非經[[:法定程序]]加以拘捕,不得審問,其規範目的係由法院同時審查拘捕合法性及[[羈押]]必要性,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被告]]之人身自由,若法院認先前所為之[[拘提]]、[[逮捕]]並非合法,則亦不能決定羈押,是「[[拘捕]]前置原則」僅是用於[[偵查]]階段之羈押決定,審理中之羈押決定,法院認有羈押必要,即可經[[訊問]]被告後,決定羈押,此種情形尚無拘捕前置原則之適用。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拘提、逮捕未設有[[:聲明不服]]之[[:救濟]]管道,僅於[[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在拘捕前置原則之要求下,法院始有機會審查拘捕是否合法、妥當。 **相關條目** * [[約談]] * [[傳喚]] * [[拘提]] * [[一般拘提]] * [[逕行拘提]] * [[緊急拘提]] * [[通緝拘提]] * [[逮捕]] * [[羈押]] * [[一般性羈押]] * [[預防性羈押]] {{tag>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