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證據規則
(Best Evidence Rule)
指為證明書面文件、錄音錄像或照片中的內容,當事人應當提供該書面文件、錄音錄像或照片的原件,除非該原件已丟失、毀損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提供。只有在原件已不存在或不可獲得的情況下,相關的複印件、記錄或證人證言等第二手的證據才可以被採納。有時也稱原始書證規則(original writing rule)。
我國實務之最佳證據
就不爭執之同一待證事實,如有多項證據可資證明,應儘可能慎選其中最佳證據(Best Evidence)聲請調查,以簡化審判期日調查證據之數量。
例如有數份偵訊筆錄均得證明同一待證事實時,有別於現行實務全部均聲請調查之慣行,宜聲請調查其中一份筆錄即可。
此處所謂的最佳證據應從「是否為證明待證事實(含罪責及量刑事實)必要而不可欠缺之證據」的角度思考,如果必須聲請調查多項間接證據而證明某待證事實時,則宜儘可能彙整成統合性書面,以簡化審判期日調查證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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