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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安置

「暫時安置」制度尚在立法院審議中,非正式條文

「暫時安置」制度為目前針對精障被告所設計的草案,為司法院於2021年提出刑事訴訟法之修正草案,增訂「緊急監護」制度,為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規定,目前仍在立法院審議中。原本訂名為「緊急監護」,現暫改稱作「暫行安置」。

刑事訴訟法第121-1條草案

偵查檢察官聲請,審理中於判決前檢察官得聲請或法院依職權,由法院裁定1年以下的「緊急監護」期間;若需延長,需由法院裁定,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緊急監護」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

「暫時安置」制度係為了讓精障被告偵審中可以安置去醫院接受治療,司法院的草案規定,法官於審判中若認為精障犯有必要強制住院,可裁定緊急監護,「由檢察官執行」;法務部則認為,到了審理期間,檢察官跟精障犯一樣都是訴訟當事人,接到法院裁定後,又要負責執行監護,角色混亂,認為應由法院執行較妥適。

立法緣由

「暫時安置」制度的草案緣於精障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以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嘉義車站遭罹患思覺失調症鄭姓男子刺死為例,雖然可判監護5年,但判決沒有確定,無法執行,也不能羈押,「暫時安置」即為補齊社會安全網。

違憲疑慮

多名學者對司法院自創的「緊急監護」制度,提出疑慮,認為在未待判決確定前,就以裁定方式將人「監護」關起來,有違憲之虞;另外,針對「暫時安置」處分是否得以如同羈押之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或是免刑、無罪判決請求刑事補償,尚未明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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