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自然人失蹤時,為了避免不確定的權利狀態長久繼續,致其財產管理、繼承或其配偶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在一定要件下,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其死亡。經法院宣告死亡確定即可推定失蹤人已死亡,並發生和真實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其他法律關係得以終結的制度。 要件 其要件包括: 須已失蹤; 須失蹤狀態繼續一定期間,一般人失蹤期間為7年,80歲以上老年人失蹤期間為3年。特別災難期間1年,因航空器失事,則為6個月; 須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須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之公示催告程序。 相關條目 民法體系 丁類事件 家事調解 特別災難 遺產管理人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