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死亡宣告", description="自然人失蹤時,為了避免不確定的權利狀態長久繼續,致其財產管理、繼承或其配偶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在一定要件下,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其死亡。經法院宣告死亡確定即可推定失蹤人已死亡,並發生和真實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其他法律關係得以終結的制度。 " ~~ ====== 死亡宣告 ====== [[自然人]]失蹤時,為了避免不確定的[[憲法:權利]]狀態長久繼續,致其[[財產權|財產]]管理、[[繼承]]或其配偶或[[利害關係人]]之[[憲法:權利]]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在一定要件下,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其死亡。經[[:法院]]宣告死亡確定即可[[:推定]]失蹤人已死亡,並發生和真實死亡相同的[[行政法:法律效果]],其他[[法律關係]]得以終結的制度。 ===== 要件 ===== 其要件包括: - 須已失蹤; - 須失蹤狀態繼續一定期間,一般人失蹤期間為7年,80歲以上老年人失蹤期間為3年。[[特別災難]]期間1年,因航空器失事,則為6個月; - 須由[[利害關係人]]或[[刑訴: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 須經法院依[[:民訴|民事訴訟法]]之[[公示催告程序]]。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 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