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 為擔保物權之一種,係指依民法第928條之規定,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例如 某甲將汽車送至某乙之汽車修理廠修理,在某甲將修理費給付某乙完竣前,有權將該汽車留置。縱然,該汽車並不是某甲的,而是某丙的,亦同。 相關條目 別除權 物權 物權類型 動產 從權利(accessory right/Nebenrecht/droit accessoire) 民法, 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