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提存
清償提存是清償債務的替代手段。一筆債務要消滅,原則上是債務人把欠款直接交給債權人,但在某些情況下,債務人沒辦法把款項直接交給債權人,就可以把款項提存到「約定清償地或債權人所在地」的法院,由法院通知債權人前來領取。
意義
在法律上,從債務人把款項提存到法院的那一刻起,就視同已經清償債務,不必繼續負責。
要件
在進行清償提存之前,法院提存所會要求債務人提出「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的書面證明。最常見的作法是存證信函,債務人先寄出一封存證信函給債權人,要求債權人盡速出面接受還款,如果債權人仍然沒有回應,就可以用這封存證信函向提存所證明債權人受領遲延,進而辦理清償提存。
一旦債務人清償提存辦理完畢,法院就會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後隨時到法院辦理領取。但必須注意的是,根據民法第330條規定,法院對清償提存的款項只保管10年,如果債權人超過沒有到法院辦理領取,這筆款項就會解繳國庫,變成奉獻給國家的「善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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