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清償提存

清償提存是清償債務的替代手段。一筆債務要消滅,原則上是債務人把欠款直接交給債權人,但在某些情況下,債務人沒辦法把款項直接交給債權人,就可以把款項提存到「約定清償地或債權人所在地」的法院,由法院通知債權人前來領取。

意義

在法律上,從債務人把款項提存到法院的那一刻起,就視同已經清償債務,不必繼續負責。

要件

在進行清償提存之前,法院提存所會要求債務人提出「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的書面證明。最常見的作法是存證信函,債務人先寄出一封存證信函給債權人,要求債權人盡速出面接受還款,如果債權人仍然沒有回應,就可以用這封存證信函向提存所證明債權人受領遲延,進而辦理清償提存。

一旦債務人清償提存辦理完畢,法院就會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後隨時到法院辦理領取。但必須注意的是,根據民法第330條規定,法院對清償提存的款項只保管10年,如果債權人超過沒有到法院辦理領取,這筆款項就會解繳國庫,變成奉獻給國家的「善款」了。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