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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

定作人是承攬契約裡頭,相對於承攬人的一方。簡單來說,定作人就是平常所稱的業主,承攬人就是所謂的包商。

民法 第490條
  1.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2.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義務

民法上,定作人的義務包含:

  1. 給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2. 協力義務:工作若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定作人有作為之義務。若不為之,承攬人得定期限催告其完成。定作人不於期限內完成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07條)
  3. 危險負擔(民法第508條)
    1. 定作人受領工作物前: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
    2. 定作人受領工作物遲延: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3.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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