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定作人", description="定作人是承攬契約裡頭,相對於承攬人的一方。簡單來說,定作人就是平常所稱的業主,承攬人就是所謂的包商。 " ~~ ====== 定作人 ====== 定作人是[[承攬契約]]裡頭,相對於[[承攬人]]的一方。簡單來說,定作人就是平常所稱的業主,承攬人就是所謂的包商。 <WRAP box> == 民法 第490條 == -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WRAP> ===== 義務 ===== [[:民法|民法]]上,定作人的義務包含: - [[給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協力[[:義務]]:工作若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定作人有作為之義務。若不為之,承攬人得定期限[[催告]]其完成。定作人不於期限內完成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權|請求]]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07條) - 危險負擔(民法第508條) - 定作人[[受領]]工作物前: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 - 定作人受領工作物遲延: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承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