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下,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例如 甲罵乙是豬八戒。
構成要件
- 需公然為之: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但是,並不侷限於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也包含住宅在內。而所謂「讓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也不一定要這些人實際上都已經見聞到,只要事實上可以達到共見共聞這樣的狀況即可。
舉例來說,公然「可能」會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聽到的公開環境,如公園、夜市等,且不須探究實際上到底有沒有人聽見。密閉空間像是 KTV、會議室等,只要裡面的聽聞者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也符合公然的要件。
- 侮辱他人的行為:「侮辱」為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足以貶損他人的社會價值,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都算侮辱,不是非得要髒話才算。
- 對象須是人或具人格延伸:對於網路上的虛擬角色進行謾罵,是否會構成公然侮辱罪,需要由法院於個案進行認定。曾有判決認為,如果虛擬角色已經可以視為實體世界的人格延伸,則該虛擬角色仍然受到刑法名譽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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