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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懲戒權

父母實際教養子女的方式有很多種,民法也讓父母可以用懲戒的方式教養未成年子女,就是所謂的「懲戒權」。懲戒權包含透過責罵、輕微的責打等方式,給予未成年子女精神或身體上的處罰,因此,父母確實有體罰未成年子女的權限。但是,父母只有出於保護教養的目的,在「必要範圍」內,才有懲戒子女的權利。

懲戒權應符合比例原則

  1. 目的正當性:懲戒是為了矯正子女的不當行為,若不是以此為目的,就不能認為是必要的懲戒。例如為了發洩情緒壓力毆打子女,目的顯然不是矯正子女的不當行為,不屬於必要範圍內的懲戒。
  2. 手段適當性:懲戒的目的在於矯正子女的不當行為,當有好幾種方法可以達到目的時,應該選擇傷害最小的方法。例如子女對他人撒謊,口頭訓斥即可使其改正,但父母以禁閉禁食的手段處罰,顯然已逾越必要的範圍。子女犯錯的原因不盡相同,程度也有所差異,例如上課不認真與在外面行竊,兩者程度明顯有差異,若都以較嚴厲的手段懲罰有失輕重,應該結合懲戒的原因選擇適當的手段。

逾越法律界線效果

  • 過當懲戒已經達到刑法可以處罰的程度,父母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有可能成立傷害強制罪。除了肢體暴力及體罰外,若父母對子女的辱罵和威脅過當,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恐嚇危安罪
  • 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濫用對子女之權利時,法院有權剝奪父母一部或全部的權力,如有虐待或其他急迫的情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6條及第71條允許主管機關強制帶走,保護小孩,並向法院聲請停止父母對子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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