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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較精確的用語是「親權」,根據民法第1055條,一般常提到的小孩子監護權指的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父母有照顧、扶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責任,而獲得監護權的監護方,需要承擔起這份責任與義務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內涵

監護權的權利內容可分為「人身的監護」與「財產的監護」兩種,包含:

  1. 住所指定權(民法第1060條):就是「住哪裡」,通常孩子都跟著監護方一同居住。
  2. 養育保護權(民法第1084條第2項):監護方會承擔起孩子主要保護、管教、養育的責任。
  3. 合理管教權(民法第1085條):監護方畢竟負起管教責任,所以必要範圍內也可以合理懲戒小孩。
  4. 子女財產管理權(民法第1088條):子女因受贈、繼承而得來的財產,監護方有管理、使用、收益權。
  5. 子女行為決定權(民法第1086條):監護方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具有小孩行為上的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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