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一般統稱為「當事人」),但法院的判決會影響到他的法律上權益的人。 比方說父母之間打官司爭取孩子的監護權,父母親是官司的當事人,但日後不管法院裁判由誰取得孩子的監護權,都會影響到孩子的權益(不管是好的或壞的影響)。孩子就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利害關係之態樣 兩造裁判之效力對於該第三人發生效力:不以判決直接對參加人發生效力者為限,包含判決既判力、執行力、形成力、反射效或判決主文為參加人權利之前提者均屬之。 一造當事人敗訴,第三人將致受不利益:如 保證人與債務人相互間、連帶債務人相互間、出賣人與買受人相互間。 不包含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若僅為事實上、道德上、情感上之利害關係,不得為輔助參加。(23抗1259例) 相關條目 第三人撤銷訴訟 訴訟告知 輔助參加(民事) 家事事件 民法, 民事訴訟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