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description="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一般統稱為「當事人」),但法院的判決會影響到他的法律上權益的人。比方說父母之間打官司爭取孩子的監護權,父母親是官司的當事人,但日後不管法院裁判由誰取得孩子的監護權,都會影響到孩子的權益(不管是好的或壞的影響)。孩子就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 ~~ ======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被告]](一般統稱為「[[:當事人]]」),但[[:法院]]的[[:判決]]會影響到他的[[:法律]]上權益的人。 比方說父母之間打官司爭取孩子的[[民法:監護權|監護權]],父母親是官司的當事人,但日後不管法院[[:裁判]]由誰取得孩子的監護權,都會影響到孩子的權益(不管是好的或壞的影響)。孩子就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 利害關係之態樣 ===== -** 兩造裁判之效力對於該第三人發生效力**:不以判決直接對參加人發生效力者為限,包含判決[[既判力|既判力]]、執行力、[[形成力]]、[[反射效]]或[[:判決]][[:主文]]為參加人[[憲法:權利]]之前提者均屬之。 - **一造當事人敗訴,第三人將致受不利益**:<wrap info>如</wrap> [[民法:保證人]]與[[民法:債務人]]相互間、連帶債務人相互間、[[民法:出賣人]]與[[民法:買受人]]相互間。 -** 不包含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若僅為事實上、道德上、情感上之利害關係,不得為[[輔助參加|輔助參加]]。(23抗1259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 [[民法:家事事件]] {{tag>民法 民事訴訟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