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第1項)並於刑法第321條另規定加重竊盜罪之態樣。 例外情形 竊盜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然而於刑法第324條例外規定,若是親屬間竊盜,則須告訴乃論,因身分而有機會得免除其刑: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條目 父母懲戒權 不法之所有 不法意圖 中止犯 加重竊盜罪 包攝錯誤 可罰性 犯罪所得 犯罪能力 共謀共同正犯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自然行為單數 自然的行為單數 行為分擔 行為支配理論 免除其刑 形式客觀理論 防護贓物 使用竊盗 使用竊盜 所有意圖 易持有為所有 狀態犯 阻卻責任事由 侵入 高度行為 現行犯 脫免逮捕 處斷刑 最重本刑 單行為犯 湮滅罪證 量刑因子 間接正犯 意圖 搶奪罪 準強盜罪 罪刑相當原則 過失犯 實質違法性 複行為犯 誹謗罪 幫助犯 竊佔罪 公訴罪 自行迴避 自為判決 免訴判決 判決違背法令(刑事) 定應執行刑 法定管轄(刑訴) 相對不起訴處分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罪疑唯輕原則 預防性羈押 廣義判決違背法令 事實同一 重大刑案 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