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竊盜
竊盜罪作為保護個人財產持有權利免於遭受終局破壞,因此在主觀構成要件中加入了「不法所有意圖」,亦即行為人除了出於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新持有的客觀行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有以新的所有權人自居之意思。
若行為人僅出於暫時性使用而事後加以歸還,此一行為在學理及實務上稱為「使用竊盜」,即行為人主觀上僅出於「不法使用意圖」,此行為於刑法上是不可罰的。
動產竊盜罪之成立,必以他人所有之財物移轉於自己所持為其要件之一,若僅因圖得不法利益,使他人喪失財物而未嘗取為自己所持,即與該罪之成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7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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