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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

過失犯是指行為人因過失行為而成立之犯罪。相對於故意犯,過失犯比較沒那麼想加害別人,惡性比較低,過失犯不想積極加害他人,卻不小心造成損害的犯罪,所以在刑法規定中,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處罰過失犯,才可以加以處罰

舉例

例一

為了保護生命,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也一併處罰過失致人於死罪,這是因為生命是非常重要的法益,同樣的想法也適用於身體法益,例如刑法中不只有故意重傷害及故意輕傷害罪,也有過失致重傷害及過失致普通傷害罪。但財產的重要性沒那麼高,所以刑法只處罰故意侵害財產的犯罪,例如故意竊盜罪故意詐欺罪,但沒有過失竊盜或詐欺的處罰明文。

例二

甲開車不小心撞到乙,造成乙右腿骨折,甲就成立過失傷害罪。但如果甲、乙兩人在社區小公園投擲棒球,甲不小心把球丟到丙房子的窗戶玻璃,造成玻璃破損,這時候甲雖然應該負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但並不會構成毀損罪,因為刑法上的毀損罪,並不處罰過失犯。

民法上的過失

民法對於過失無明文規定,但仍具備過失需負責之事務。請參見過失(民法)重大過失(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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