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行為犯 複行為犯又稱雙行為犯,為在一個獨立的構成要件中兼含數個行為之犯罪,彼此間具有「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關係,行為人依序實施,侵害同一法益。 示例 強盜罪(刑法第328條第1項)包括強暴與脅迫等強制行為之強制罪(刑法第304條),與取得財物行為之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 藏匿人犯罪(刑法第164條)之先藏匿而後使之隱蔽、賄賂罪(刑法第121條、122條)之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各行為; 圖利使人性交罪(刑法第231條)先引誘再容留與他人為性交行為。 相關條目 故意犯 ─ 過失犯 作為犯 ─ 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 ─ 不純正不作為犯 行為犯(舉動犯) ─ 結果犯 實害犯 ─ 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 ─ 具體危險犯 狀態犯 ─ 繼續犯 ─ 即成犯(即時犯) 單一犯 ─ 結合犯 單行為犯 ─ 複行為犯 一般犯 ─ 身分犯(特別犯) ─ 己手犯(親手犯) 純正身分犯(純正特別犯) ─ 不純正身分犯(不純正特別犯) 機會犯 ─ 情況犯 目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