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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

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行為,卻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而言。

犯罪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根本沒有實行犯罪行為,反而只作了「利用他人」的行為而已,理論上不能構成犯罪。然而,考量這個利用行為能夠有效地主導被利用者的意思,使得他人在不知情或難以抗拒的狀態下,代替犯罪人實行犯罪行為。從結果看來,其實跟犯罪人自己實行犯罪行為沒太大差別,因此,我國學說與實務均認可這種利用別人的犯罪手法,可以成立犯罪,這類的犯罪人就是間接正犯。

但間接正犯之成立,不以利用無刑事責任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全部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即使僅係利用無刑事責任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部分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再利用該他人已完成之部分犯罪行為,予以加工,以完成預定之全部犯罪行為,該利用他人之行為部分,仍屬間接正犯。

案例

例如:甲想偷乙放在地上的行李箱,甲就趁乙去洗手間的機會,告訴計程車司機丙說:「那個行李箱是我的,請搬到車上」,丙根本不知道行李箱其實是乙的,反而誤以為是甲的,沒想太多,就依據甲的指示把行李箱搬到計程車上,甲接著就坐同一台車把行李箱帶走。

在這個案例中,甲並沒有親自動手「拿」乙的行李箱,但卻利用了丙不知實情的狀態,使得搞不清楚狀況的丙幫甲完成「偷拿」乙行李箱的犯罪行為。甲雖然沒真正實行竊盜罪的犯罪行為,只是透過言語而利用了不知情的丙而已,但考量效果上跟甲自己偷拿沒太大差別,甲仍然可以依據間接正犯利用他人不知情狀態的法理,成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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