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恐嚇危安罪

規定於刑法第305條,係指「以將來惡害通知的行為,造成他人的畏懼。」也就是說恐嚇危安與強制的差別,並不在於行為,而在於結果。強制罪的結果會造成被害人的作為與不作為,但恐嚇只會造成他人的畏懼而已,造成他人作為與不作為一定是較為嚴重的意志自由干擾,而造成畏懼是比較低程度的自由干擾。此罪為抽象危險罪,只要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即成立此罪,並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為外在揚言,並未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如:甲向地下錢莊借錢,多次拖延,地下錢莊派人前往甲家門口,在其住家大門上以紅字油漆寫:「欠債還錢,小心出入安全」。地下錢莊此舉就很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