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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緩刑

緩刑是「暫緩執行」的意思,也就讓受判決的人不會受到影響,可以繼續過原來的生活。不會受到短期自由刑影響。依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法院斟酌情形,附帶條件命犯罪行為人履行某些義務而接受緩刑之宣告。

法明文列舉事項

  1. 被害人道歉。
  2. 立悔過書。
  3.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5.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例如 甲因公然侮辱乙經判決有罪確定,法院得宣告緩刑,並命甲向乙道歉後,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若甲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未再犯罪則該刑之宣告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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