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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

健康權為複合性權利,兼具自由權社會權性質,禁止國家任意侵害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

法源

概括保障的基本權

釋字第753號第767號解釋

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

屬於生存權內涵

釋字第785號

從理論上而言,「健康權」可以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為依據。

生存權堪稱最原則性且最具代表性之社會權,惟自由權與社會權之分類僅具相對性,生存權應同時具有自由權之意涵,亦即生存權規定除保障人民要求國家積極提供一定之給付,使生活達到最起碼之文化健康水準之權利外(作為請求權),亦包含人民享有符合個人尊嚴之生活,消極不受國家不當限制之權利(不作為請求權)。準此,健康權之自由權層面,顯然蘊含於生存權之自由權意涵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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