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 公證人審認文書的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的一種程序。係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就: 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 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得請求公證人予以認證。 辨異 其與公證之主要區別係針對文書為之;非如公證係對法律行為及私權事實為之,且認證不得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即不具執行力(公證法第2條、第101條、第102條參照)。 例如 甲拿已經擬好的授權書到公證人面前親自簽名,由公證人確認該授權書是甲親自簽名(形式真正)而進行認證。 相關條目 民間公證人 民法, 民事訴訟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