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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諾

加害人侵害被害人,破壞受法律保護的正當利益時,就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被害人自願放棄被侵害的利益時,因為被害人已經不想要受到保護了,這時刑法沒必要積極地保護他,加害人的行為也不會成立犯罪。

這種因為被害人自願放棄受保護利益而讓犯罪不成立的情況,刑法上稱之為被害人同意,這是一個可以排除加害人刑事責任的事由。不過,刑法保護利益的種類很多,如果任何法益都可以自願放棄,有時候反而會帶來困擾,因此刑法區別「不可以自願放棄的利益」與「可以自願放棄的利益」,在這兩種不同情況中,被害人的同意會產生不一樣的法律效果

不可以自願放棄的利益

法律不許可被害人自願放棄的利益,這種利益通常很重要,比方說生命或重大的身體利益(五官感知、四肢的完整性、生殖功能等),即使被害人同意加害人殺死他,但考量生命的重要性,刑法禁止個人任意放棄生命,被害人雖然已經放棄生命,仍不會讓加害人無罪,只不過可以轉用比較輕的刑法第275條同意殺人罪處罰,不再用比較重的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刑法 第275條
  1.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教唆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前2項之未遂犯之。
  4. 謀為同死而犯前3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可以自願放棄的利益

法律許可被害人自願放棄的利益,這種利益通常沒那麼重要,例如不甚嚴重的身體侵害,或是個人擁有的動產等,只要被害人真摰地許可加害人侵犯,刑法就要優先尊重被害人意願,不再處罰加害人。例如被害人同意加害人用皮鞭打他,或是被害人同意加害人打碎他的花瓶,被害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受刑法保護,如果被害人已經同意加害人的侵害行為,加害人就可以依「被害人同意」法則,不構成傷害罪或是毀損罪

要件

必須特別注意,若要適用「被害人同意」排除犯罪成立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 被害人有完整的自由意思,
  2. 被害人清楚知道自己放棄的利益內容與範圍,
  3. 加害人在侵害之前,被害人已經表達放棄的意願。

一定要同時符合上面三個條件,才能作成有效的「被害人同意」,讓加害人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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