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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刑法第159條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上冒用公務員官銜罪所屬章節,立法精神乃著重於國家、社會秩序與公務員職權形象之維護。

  • 「服飾」應限於法令規定的制服而言,例如陸海空軍制服或警察制服
  • 「徽章」應指用以表示公務員身分的法定標記而言,例如:憲兵勤務臂章、軍人證章,
  • 「官銜」應係指公務員所專用的官階或職銜而言,例如調查局的「調查員」或「督察」,故如僅冒稱為「調查局人員」尚非此條文規範之冒用官銜

構成要件

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之構成要件

  • 客觀:行為人須有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並使他人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行為
  • 主觀:須有藉由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之行為,使他人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之故意

例如:甲不具備警察身分,卻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的公眾場所穿著警察制服,確有使他人誤信甲具有警務人員身分之虞。但若甲主觀上並無「冒用警察制服使他人誤認其具有警察身分」之故意,像是不具軍警身分而穿著軍警制服參與遊行、派對或從事商品販售等,依實務見解,尚不構成刑法第159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若是冒充員警並進行臨檢,則為觸犯刑法第158 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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