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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

為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其目的在於制裁行為人的惡性行為,及防止該行為人或他人再度從事相同的惡性行為。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充其量祗是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的基準或參考而己,與一般損害賠償制度係以填補損害的情形不同。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3、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9條,分別設有懲罰性賠償之規定,對於因行為人之過失重大過失故意所造成的損害,被害人除得請求加害人賠償其實際所受損害外,另得請求相當於損害額1至5倍不等之懲罰性賠償金。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針對非財產上的填補性損害賠償金數額,認為應當納入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額的請求範圍,並認定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請求的懲罰性賠償之適用範圍與賠償金額具一定倍數計算的三層控制要件,並非無上限加重企業經營風險與責任。

法規

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所提的訴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可以請求下列懲罰性賠償金:

  1. 故意:如果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2. 重大過失:如果因企業經營者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3. 過失:如果因企業經營者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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