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犯
是指行為人的故意行為必須出於特定的不法意圖,才能成立的故意犯。
於意圖犯中行為人除需有構成犯罪事實之知與欲外,其主觀上尚需具備一特定之主觀目的,例如 竊盜罪行為人就需具備就該財產有不法所有之特定主觀目的,所以,行為人偷腳踏車當時僅係作為代步工具,最後仍將該腳踏車歸還原處,行為人就該腳踏車是否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構成竊盜罪即有疑問。
實務見解
若使用竊盜的客體是汽車或是機車,若原物歸還就該汽機車本身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有討論空間,惟就使用車輛過程中導致油料之耗損,就該油料之耗損,過去亦有實務見解將此種案件區分為對「車輛」的使用意圖及對「油耗」的不法所有意圖,但近來實務見解多以消耗油量本屬使用車輛的必然結果,並不得因此論以行為人竊盜犯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上易177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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