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貪污圖利

公務員不論是否對自身主管或監督的事項,以違背法令的方式,讓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

構成要件

  • 必須為公務員身分:要構成圖利罪,行為人必須具有公務員身分,否則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處罰。
  • 明知故意:在主觀認知上,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在做的是不法圖利行為,且明知而故意為之,在主觀犯意上才會成罪。
  • 違反法令:民國98年曾修法將違反法令,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也就是說所謂法令包含上述多種法規、命令及自治條例,屬於廣義的法律概念。
  • 獲得利益:須獲得不法利益,指能夠足使圖利本人或他人的財產,不論是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的財產或利益。

例如 辦理取締酒駕員警,隱瞞自身親友酒駕行為,讓親友不被科處行政罰鍰,就符合上述4項圖利罪構成要件,屬於圖利行為。

又如 替代役收取受刑人保管金時,將部分金額占為己有,即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2022年1月新聞替代役欠手機費A5千保管金貪汙判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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