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貪污圖利", description="指公務員不論是否對自身主管或監督的事項,以違背法令的方式,讓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 構成要件包含必須是公務員、明知故意、違背法令及獲得利益。" ~~ ====== 貪污圖利 ====== 指[[公務員]]不論是否對自身主管或監督的事項,以違背[[:法令]]的方式,讓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 ===== 構成要件 ===== * **必須為公務員身分**:要構成圖利罪,行為人必須具有公務員身分,否則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處罰。 * **明知故意**:在主觀認知上,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在做的是[[:不法]]圖利行為,且明知而[[故意|故意]]為之,在主觀犯意上才會成罪。 * **違反法令**:民國98年曾修法將違反法令,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行政法:法規命令]]、[[行政法: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也就是說所謂法令包含上述多種法規、命令及自治條例,屬於廣義的法律概念。 * **獲得利益**:須獲得[[不正利益|不法利益]],指能夠足使[[直接圖利|圖利]]本人或他人的[[民法:財產權|財產]],不論是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的財產或利益。 <wrap info>例如</wrap> 辦理取締[[酒駕]]的[[警察法規:警察|員警]],隱瞞自身親友酒駕行為,讓親友不被科處[[行政法:罰鍰|行政罰鍰]],就符合上述4項圖利罪[[構成要件]],屬於圖利行為。 <wrap info>又如</wrap> 替代役收取受刑人保管金時,將部分金額占為己有,即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2022年1月新聞[[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44021|替代役欠手機費A5千保管金貪汙判10月]])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 貪污治罪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