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時效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是時。
程序
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自然公物
- 自然公物: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致其人身自由受損害,國家不負責任。
- 自然公物內之設施: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